1、由于舞臺形式多樣,燈位處理會隨之變化。但萬變不離其宗,就是力求在滿足藝用功能前提下,求得形式與內容完美的統一。本文按傳統鏡框式舞臺為研討對象。
2、演員是演出的主體,演員在主要表演區活動時,臉部均應受到良好的照明效果。凡涉及表演區照明的燈位,其“有效照明范圍”,不是指地面范圍。而是要求離舞臺面1.7m水平標高(一般人眼的高度)為照明基準。
3、按演出規律對舞臺深度功能的劃分:前1/3為主要表演區,中1/3為次要表演區,后1/3為置景區(背景區)。根據這一規律,舞臺燈位對表演照明也有基本分工:臺外照明燈位(面光,外側光)主要照顧前1/3舞臺空間的人物照明;臺口照明(臺口頂光,臺口側光)主要照顧中1/3的舞臺空間的人物照明。這僅是一般性概念和常用的空間關系,并不表明任何演出都如此使用空間。但作為舞臺燈位設計應重視這種因素。
4、舞臺各燈位設計,必須根據舞臺規模保證能容納一定數量燈具的安裝空間。燈具有水平旋轉和垂直旋轉兩種活動的空間概念,燈具安裝空間設計必需考慮兩種轉動因素(包含加換色器,遮扉等附件)。
5、由于燈具種類繁多,且不斷發展。各燈位燈具安裝空間盡可能提供靈活可調結構。如采用固定結構,掛燈空間上下燈桿間距應不小于90cm,左右間距不小于70cm。掛燈桿應統一采用直徑50-60mm無縫鋼管。燈具應采用燈鉤掛在圓桿上,并加保險鏈。
6、各燈位燈具安裝除建筑形式或演出形式需要外露,一般力求隱蔽,盡可能使觀眾看不到光源與操作。各燈位設計盡可能為燈光操作人員的安裝、檢修及搬運燈光設備,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、方便通道和安全設施。